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会计报》: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即将

《中国会计报》: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即将亮相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4-09-19

【导言】职业判断是会计职业的精髓,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运用相关专业训练、知识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颇受业界关注和期望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即将亮相。

颇受业界关注和期望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即将亮相。时机就是不久将在澳门召开的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本届会议主题为“职业精神与职业判断”。

会议将由澳门会计专业联会承办,并将以“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的名义发布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

职业判断是会计职业的精髓,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运用相关专业训练、知识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高质量的职业判断,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树立会计师专业权威、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如何推进和帮助会计师提升职业判断意识和能力,已成为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共同关心的话题。在2013年青海举办的两岸四地交流研讨会上,两岸四地会计师组织决定合作制订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为此,两岸四地会计师组织联合成立了职业判断指南起草工作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两岸四地会计师组织代表以及执业界和学术界专家组成,对指南制订工作进行指导,对指南文本进行审定,并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职业判断指南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指南文本和组织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

经两岸四地会计师组织和相关专家学者、执业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指南文本已趋于成熟。9月16日,起草工作指导委员会对指南文本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表示,指南的出炉将对实务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为注册会计师灵活运用相关知识和经验作出高质量的职业判断提供指引。与会专家还表示,希望以此为起点,合作推进职业判断方面的案例研究,为实务工作提供更多参考。

加大税收政策力度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税收政策力度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014年10月8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千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比照起征点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后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

    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从国际上看,这一免税标准已经不低。根据OECD的报告,在OECD开征增值税的33个成员国(只有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中,智利、墨西哥、西班牙和土耳其4国没有设置起征点,即只要发生应税交易都要纳税;其他29个设有起征点的国家,起征点标准平均为年销售额3.95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为24万元,而低于24万元标准的成员国有19个之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4]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诚信经营,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中税协制定了《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并经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4日

三大行业“营改增”将启 房地产最早明年1月

新一轮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即将来袭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生活性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在年底前出台,而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最早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备受关注的税率方面,包括餐饮业、旅游业、酒店业、娱乐业等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或定在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则为3%。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或定在11%。

这意味着,以前营业税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改增后,税率明显降低。而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税率5%)的税率明显提高。

安永税务部合伙人李雁告诉本报记者,税率高低变化仅仅是“营改增”中企业关注的问题之一,更多问题在于“营改增”后诸多细节操作问题,这些细节甚至会带来企业营业模式的改变。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朱为群曾告诉本报记者,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税负最后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营改增”将密集启动

继去年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今年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后,仅剩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未纳入“营改增”。

国务院曾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因此,四大领域“营改增”推进时间仅剩下一年多。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活性服务业在2014年底前启动“营改增”。李雁告诉本报记者,财政部、国税总局在推出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时间表上,是朝着年底前出台政策的目标前进,但是否一定能推出还不确定。

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包括餐饮业、旅游业、酒店业、娱乐业等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会依据此前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而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能采用6%的税率。

北京营改增小组成员、GTS(高顿税务峰会)税务专家陈志坚向本报记者透露,本周国务院常务会议或通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方案,建筑业的税率定在11%,房地产业的税率则不方便透露。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实施时间最早是2015年1月1日。

而对此时间表,一位财政部人士称基本按此推进,但若没准备好会延迟。

李雁表示,虽然房地产业增值税率未定,但为11%和17%两档税率之一,而业内人士更倾向11%的税率。

陈志坚表示,税负高低不能仅仅盯着进项抵扣,还与公司的管理以及对下游的税负传递等有关。“比如没有进项抵扣,但可以把税负传递给下游,那税负也不会提高”。

挑战重重

作为“营改增”最难啃的几块骨头,三大行业“营改增”推进依然困难重重。

在生活性服务业,娱乐业税率突然大降让一些人疑惑。而其中酒店业税率如何确定也是一大难题。

李雁告诉本报记者,酒店业比较特殊。“比如,苏州凯宾斯基酒店开的发票并不是凯宾斯基公司,它只是酒店管理者,而真正的老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个模式在中国比较普遍。假设房地产企业的税率与酒店业税率不同,到底按哪个征收”?

另外,李雁称,中国的服务型公寓是算酒店还是房屋租赁呢?按哪个税率征收?一家房地产企业人士对她表示,服务型公寓商家肯定会按照税率低(酒店)的标准,如果依据营业执照来判断,一些商家由此可能改变自己的营业模式。

餐饮业和酒店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也可以向其他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不仅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挑战重重,房地产业更是复杂。

“比如,一个房地产项目完工了,但销售还没结束,若突然实行‘营改增’,税率从5%增加到11%。企业基本完工了,基本上也没有进项税抵扣了,而且它的销售合同都出来了,价格也不能改,那这对企业影响大了。”李雁表示。

另外,房地产商在发包项目时,发包商能否提供增值税发票来抵扣也是难点之一。而建筑行业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房地产业也是很多房地产商头疼的问题。

李雁表示,这些行业“营改增”会涉及很多细节问题,甚至还涉及一些相关法规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