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0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税[2014]75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结合现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结合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引导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公告明确,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明确加速折旧方法
公告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与现行加速折旧规定的衔接
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本公告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五)明确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公告对此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但为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六)明确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了企业预缴及年度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资料。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帐,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适用本公告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7号——会计分录测试》等七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会协〔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7号——会计分录测试》等七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现予印发。
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7号——会计分录测试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9号——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0号——集团财务报表审计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1号——会计估计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2号——货币资金审计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3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2月31日

中注协启动201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中注协启动201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近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32号),部署201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要与“国际化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的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相结合。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的共同目标都是促进准则落地生根、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通过开展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行业监督和服务,促进事务所不断完善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和整体执业质量;通过开展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事务所对照执业准则自查自纠,不断提升自身的执业水平。

通知强调,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仍坚持“全国一盘棋”和分工协作。中注协负责组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各地方注协负责组织在本地区注册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中注协将加强对各地方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的业务指导。

通知明确,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实行总所负责,并与事务所内部监控相结合。总所负责组织开展全所的对标提升活动并向协会提交相关报告。事务所对标提升活动要根据自身实际,落实但不局限于事务所内部监控的政策与程序。通过对标提升活动,促使事务所执业准则落实水平上一个台阶。

通知要求,2015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对象包括业务规模较大且对行业影响较大、新批准设立或新近合并重组、涉嫌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严重、受到监管机构关注、在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检查、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与境外事务所和国内证券所合作项目较多等8类事务所。重点检查的业务报告类型包括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公开交易公司、基金会等涉及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用于银行融资或申报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涉及政府融资平台以及钢铁、煤炭、农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审计报告,频繁变更审计机构以及被投诉举报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的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高龄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报告,以及涉嫌不正当竞争审计项目的报告等。

通知还要求,各地方注协要认真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深入贯彻行业“国际化建设年”活动要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机制,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事务所应当将近年来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标提升活动的重要内容,对标提升活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也应当成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管工作的重点目标。

同时,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33号),对2015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执业准则对标提升工作做出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