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 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 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 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 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 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 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 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 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 为了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 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 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 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招标控制价相关材料与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 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具体期限按 28 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可以 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主管部门 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报 送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 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 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 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 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 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 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 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六)泄露在执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 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建设工程有关 造价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 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 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展和改 革、财政、审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 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 定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信息的,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 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 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 50% 以上, 或者虽不足 50% 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4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 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文号 : 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等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服务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调整为13%。由于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为了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在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计取,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具体操作作如下补充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参照我办2018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造价办[2018]42号)的处理办法,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即:结算时按项目竣工当时颁布的最新税率S0计算工程造价,另计补相应增值税=增值税率S1开票累计总额/S1×(S1-SO)+增值税率S2开票累计总额/S2×(S2-SO)+……+增值税率Sn开票累计总额/Sn×(Sn-SO)(以此类推)。

     S0—工程竣工时国家所颁布的建筑行业最新税率

     S1—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行业税率

     S2…Sn—工程施工期间国家陆续颁布调整的建筑行业相应税率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各项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

     [例]:某工程于2017年8月完成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造价6000万元(增值税率11%),2018年4月30前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增值税率11%开票累计总额99.1万元,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增值税率10%开票累计总额181.82万元,工程于2019年5月竣工。工程结算时造价先按9%增值税率计算,假设其工程造价为7000万元,计补税额差价后最终工程造价=7000+99.1/11%×2%+181.82/10%×1%=7036.2万元。

      3、一般计税法计税的项目,不考虑材料税率调整对结算时增值税的影响,价格调整时统一以除税价进入结算。

      4、本通知适用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已经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本通知发布之前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已有约定的建设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业内人士热评造价咨询资质取消试点

       2019年11月15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中提到在试点区域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在附件发布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明确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直接取消审批,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本次公布的清单还涉及房建一级、市政一级,部分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以及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方面的调整,施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其中清单还涵盖特级资质和其他资质的调整,实行电子化申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直接取消消防资质审批等等重磅政策。

     对此,业内人士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工程咨询博物馆馆长孙冲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现在试点取消,未来全面取消将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将进入到“拼人才、拼服务、拼实力、拼品牌”的新阶段。

     中量咨询预判造价行业发展趋势:1、市场竞争加剧,“跨界入侵”将激发造价行业鲶鱼效应;2、推动造价企业业务升级,未来的竞争将会集中在“服务”、“信用”、“品牌”等关键领域;3、主管部门监管重心转移,强化工程中期、后期管理;4、行业更加重视个人执业,“合伙人”群体将会扩大。

     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预判:造价资质即将全面取消,几点预判 :1、对造价咨询企业冲击不大,不是利空反而是利好;2、造价咨询资信评级取代了资质成为新的门槛;3、造价咨询企业人才争夺战更加激烈。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往的造价咨询行业中,业主单位多根据甲级、暂甲级、乙级等相应资质选择委托服务方,没有经过深入了解,难以保障服务质量以及业主利益。

      国务院试点取消造价企业资质要求,将使造价咨询服务走向进一步的专业化与透明化。业主选择咨询服务,将会更加关注服务方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在人才,信誉,业绩三方面。人才是第一位的能动因素,只有优秀的人才,才能为企业创造有竞争力的业绩;只有优秀的人才,才能为企业赢得信誉和荣誉。懂经营的管理人才、复合型拨尖技术人才、专业技术出身的管理人才将成为香饽饽。未来企业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

     什么是证照分离?

      证照分离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改革。“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所谓“照”,指的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证”,指的是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先要开办一家公司,首先要取得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上海自贸区建立和扩区以来,率先开展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了市场准入领域的“先照后证”,也就是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1试点区域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

     2试点开始时间 2019年12月1日起。

     3试点方式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按照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4试点具体内容 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的要求。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5取消资质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6何时全国推广 本次试点是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项目管理的七种模式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一、DBB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Design-Bid-Build)模式,这是最传统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thldl.org.cn。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多采用这种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我国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项目——鲁布革水电站工程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PgMp.mypm.net

      该模式的优点是通用性强,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监理方,各方均熟悉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缺点是工程项目要经过规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之后才移交给业主,项目周期长;业主管理费用较高,前期投入大;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索赔。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二、CM模式

     即建设-管理(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进行施工时,从开始阶段就雇用 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那种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模式,采取分阶段发包,由业主、CM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CM模式,于20世纪60年代发源于美国,进入80年代以来,在国外广泛流行,它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节约建设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三、DBM模式

      即设计-建造模式(Design-BuildMethod),就是在项目原则确定后,业主只选定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在这种方式下,业主首先选择一家专业咨询机构代替业主研究、拟定拟建项目的基本要求,授权一个具有足够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作为业主代表,与设计─建造承包商联系。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四、BOT模式

     即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BOT模式是上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靠私人资本的一种融资、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授权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协议期满后,再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不增加东道主国家外债负担,又可解决基础设施不足和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大财团),资格预审及招投标程序复杂。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五、PMC模式

     即项目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or)模式,就是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由于PMC承包商在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阶段的参与程度和职责范围不同,因此PMC模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总体而言,PMC有三种基本应用模式:

     1、业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并与之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委托PMC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2、业主与PMC承包商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业主通过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或其中的部分),但不签合同,由PMC承包商与之分别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

    3、业主与PMC承包商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由PMC承包商自主选择施工承包商和供货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但不负责设计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六、EPC模式

      即设计-采购-建造(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在我国又称之为“工程总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在EPC模式下,业主只要大致说明一下投资意图和要求,其余工作均由EPC承包单位来完成;业主不聘请监理工程师来管理工程,而是自己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工程;承包商承担设计风险、自然力风险、不可预见的困难等大部分风险;一般采用总价合同。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在EPC标准合同条件中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全部设计,并承担工程全部责任,故业主不能过多地干预承包商的工作。EP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是业主参与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业主重点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七、Partnering模式

      即合伙(Partnering)模式,是在充分考虑建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目标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它一般要求业主与参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通过建立工作小组相互合作,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共同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合伙协议并不仅仅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签署,包括业主、总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合伙协议一般都是围绕建设工程的三大目标以及工程变更管理、争议和索赔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沟通和管理、公共关系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项目管理的七种模式

    一、DBB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Design-
Bid-Build)模式,这是最传统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多采用这种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我国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项目———鲁布革水电站工程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

    该模式的优点是通用性强,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监理方,各方均熟悉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缺点是工程项目要经过规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之后才移交给业主,项目周期长;业主管理费用较高,前期投入大;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索赔。

    二、CM模式

    即建设-管理(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进行施工时,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那种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模式,采取分阶段发包,由业主、CM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CM模式,于20世纪60年代发源于美国,进入80年代以来,在国外广泛流行,它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节约建设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

     三、DBM模式

     即设计-建造模式(Design-BuildMethod),就是在项目原则确定后,业主只选定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在这种方式下,业主首先选择一家专业咨询机构代替业主研究、拟定拟建项目的基本要求,授权一个具有足够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作为业主代表,与设计─建造承包商联系。

     四、BOT模式

     即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BOT模式是上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靠私人资本的一种融资、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授权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协议期满后,再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不增加东道主国家外债负担,又可解决基础设施不足和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大财团),资格预审及招投标程序复杂。

     五、PMC模式

     即项目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or)模式,就是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由于PMC承包商在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阶段的参与程度和职责范围不同,因此PMC模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总体而言,PMC有三种基本应用模式:1、业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并与之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委托PMC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管理。2、业主与PMC承包商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业主通过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或其中的部分),但不签合同,由PMC承包商与之分别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3、业主与PMC承包商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由PMC承包商自主选择施工承包商和供货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但不负责设计工作。

     六、EPC模式

     即设计-采购-建造(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在我国又称之为“工程总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在EPC模式下,业主只要大致说明一下投资意图和要求,其余工作均由EPC承包单位来完成;业主不聘请监理工程师来管理工程,而是自己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工程;承包商承担设计风险、自然力风险、不可预见的困难等大部分风险;一般采用总价合同。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在EPC标准合同条件中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全部设计,并承担工程全部责任,故业主不能过多地干预承包商的工作。EP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是业主参与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业主重点进行竣工验收。

    七、Partnering模式

    即合伙(Partnering)模式,是在充分考虑建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目标的一种管理模式。它一般要求业主与参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通过建立工作小组相互合作,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共同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合伙协议并不仅仅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签署,包括业主、总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合伙协议一般都是围绕建设工程的三大目标以及工程变更管理、争议和索赔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沟通和管理、公共关系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