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

        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意见》提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意见》提出,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一是统一审批流程。二是统一信息数据平台。三是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四是统一监管方式。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制定改革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内容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8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规范审批事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要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国家、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略)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略)

        五、统一监管方式(略)

        六、加强组织实施(略)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大纲

前 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以往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

        本考试大纲是2019年及以后一段时期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命题和应考人员备考的依据。

 

2018年12月


关于开展2019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预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要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11月9日举行。为了配合做好统考工作,帮助造价从业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在人才培养资源的优势,让考生能够更好地复习迎考,本会拟于2019年择期举办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班。预报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方式:

        1.培训对象:具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

        2.培训方式:采用现场面授形式。

        二、培训科目: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2.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三、培训时间、地点及费用:
时间、地点和费用均以正式通知为准。

        四、培训师资:
将邀请考试辅导用书的主编人员以及具有丰富授课经验、在考试培训领域具有资深教学经验的专家进行授课。

        五、预报名方式:

        请预报名人员填写《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预报名表》(详见附件),并发送预报名表至协会邮箱zjgczjglxh@163.com。将根据预报名人数确定培训计划,具体安排以后续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漪 叶勇  联系电话:0571—88058079

        附件: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预报名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3月18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和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行网上预约受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和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和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成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和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行网上预约受理。申请人可通过“杭州造价网(www.hzzj.cn)—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及争议行政调解预约系统”进行网上预约,具体操作详见本通知附件。若有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87013342、87012416、81061193。

        特此通知。

        附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办理规定(试行)》

                    2、《杭州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理规定(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