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 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种(批)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 农业企业一般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群别、批次)、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 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类别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一般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按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 采矿企业一般按照所采掘的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运输工具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一般按照航线、航次、单船(机)、基层站段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货物等装卸业务的,可以按照货物、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仓储、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一般按照码头、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或主要货物的种类、成本责任部门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 信息传输企业一般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 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科研设计与软件开发等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的,一般按照科研课题、承接的单项合同项目、开发项目、技术服务客户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合同项目规模较大、开发期较长的,可以分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八条 文化企业一般按照制作产品的种类、批次、印次、刊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九条 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多维度,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是指根据企业成本管理需要,划分为企业管理部门、工厂、车间和班组等成本管控层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成本性态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种植业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养殖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燃料、动力、畜禽医药费等。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机械作业费,是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收割、脱粒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作业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一般设置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等成本项目。

        进货成本,是指商品的采购价款。

        相关税费,是指购买商品发生的进口关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

        采购费,是指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整理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可以比照建筑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采矿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剂、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以及净化材料、包装物等。

        燃料和动力,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以及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采矿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厂(矿)采掘生产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办公费、环保费用、化(检)验计量费、设计制图费、停工损失、洗车费、转输费、科研试验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一般设置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营运费用,是指企业在货物或旅客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包括货物费、港口费、起降及停机费、中转费、过桥过路费、燃料和动力、航次租船费、安全救生费、护航费、装卸整理费、堆存费等。铁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费用还包括线路等相关设施的维护费等。

        运输工具固定费用,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费用和共同费用等,包括检验检疫费、车船使用税、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驾驶及相关操作人员薪酬及其伙食费等。

        非营运期间费用,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约或行业惯例等原因暂停营运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信息传输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信息传输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是指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包括频率占用费,卫星测控费,安全保卫费,码号资源费,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等。

        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是指支付给其他信息传输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等。

        第三十条 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外购软件与服务费,是指企业为开发特定项目而必须从外部购进的辅助软件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场地租赁费,是指企业为开发软件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场地支付的费用等。

        转包成本,是指企业将有关项目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开发成本,是指从选题策划开始到正式生产制作所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包括信息收集、策划、市场

        调研、选题论证、立项等阶段所发生的信息搜集费、调研交通费、通信费、组稿费、专题会议费、参与开发的职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是指产品内容制作成本和物质形态的制作成本,包括稿费、审稿费、校对费、录入费、编辑加工费、直接材料费、印刷费、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制作的职工薪酬等。电影企业的制作成本,是指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剧本费、演职员的薪酬、胶片及磁片磁带费、化妆费、道具费、布景费、场租费、剪接费、洗印费等。

        第三十二条 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成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进行组合,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第三十五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内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产品第三十六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 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四十条 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一条 批发零售企业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采购费,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 建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四条 采矿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营运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输工具固定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营运时间等符合经营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比照制造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 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定多维度、多层次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财政部

2013年8月16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起施行。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3金融资产转移

24套期保值

27石油天然气开采

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0财务报表列报

31现金流量表

33合并财务报表

35分部报告

37金融工具列报

38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户处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7新会计科目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讲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11股份支付

12债务重组

13或有事项

14收入

17借款费用

18所得税

19外币折算

20企业合并

21租赁

关于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要求于2007年1月1日起陆续实施。为积极稳妥推动省属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

        新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协调,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执行。

        二、按照总体工作安排,积极稳妥地执行新会计准则

        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省属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将在2009年之前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省属企业所属上市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工作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下属有上市公司的省属企业应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以保持集团内部会计核算的统一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衔接。

        (三)其他省属企业原则上应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如确有困难的,经书面申请省国资委同意后,可推迟到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方案,拟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于2007年底前,其他企业应于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人员培训、户数清理、资产清查、制度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各项基础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事项的备案审核工作。

        三、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认真组织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各企业应当将学习和掌握新会计准则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认真、扎实地组织开展新会计准则的层层培训工作。学习了解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变化和应用要求,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探讨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二)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对下属企业(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要认真组织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三)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各省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对各类借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新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省属企业应当结合执行新会计准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和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尤其是要补充完善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切实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衔接工作

        各省属企业应当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各省属企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省国资委报备。

        (二)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省属企业应当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制定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对原会计准则有关科目按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改造调试,以便实现数据转换,方便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五、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范企业内部公允价值计量管理。

        (一)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要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核准。

        (二)科学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依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相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报表。

        (三)建立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对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认真记录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六、认真核实企业资产质量

        各省属企业应当在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和质量核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企业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判断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潜在增值能力,以及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状况,为出资人财务监管、经营考核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定期开展资产质量核实工作。各企业应当在开展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各项资产质量,客观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合理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难以对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其所属资产组为基础进行估计。资产组范围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未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

        (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各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各项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按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凡执行新会计准则前突击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转回合理性的,省国资委将在经营成果确认中予以扣除。

        七、规范建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制度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

        (一)合理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类别。各企业应当在认真清查、准确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和经营特点,合理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类别;对于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

        (二)科学确定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估值方法。在依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国资委将在经营成果确认中予以扣除。

        八、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

        各省属企业应当对提供给职工的各类形式的货币性报酬或非货币性福利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核实,按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况,特别是量化或提供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及辞退福利都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规范各项报酬的计提与发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

        九、按时上报执行新会计准则重要事项备案资料

        省国资委将建立执行新会计准则重要财务事项备案管理制度。拟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下述内容报省国资委备案。拟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下述内容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范围,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预计影响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等;

        (二)企业决策机构批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决议;

        (三)企业统一修订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

        十、按规定编报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

        各省属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指标解释口径编报《省属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见附件1、2)。经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见附件3)后,于执行新准则当年的4月30日之前报国资委审核认定,以确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期初数。

        各省属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中要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统一政策,督促与指导所属子企业全面贯彻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监管,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联系,电话:(0571)87059570,传真:(0571)87059589,电子邮箱:rclh66@163.com。

        附件:1、省属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

                     2、期初数申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参考格式)

                     3、期初数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公布2018年度最美造价人(集体)评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2018年度最美造价人(集体)专家评审会意见,最美造价人(集体)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阮木等10人被评为2018年度最美造价人,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援疆项目组等10个集体被评为2018年度最美造价集体,推荐阮木、林益红参加“最美建设人”评选,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援疆项目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务部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部参加“最美建设集体” 评选。

        希望以上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弘扬“最美”精神,发挥“最美”引领,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远播“最美”声音,拓展“最美”影响,推动我省工程造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省造价行业要以最美造价人(集体)为榜样,坚持以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的精神,努力为全省建设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2018年度最美造价人(集体)名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0月8日

 

        附件:2018年度最美造价人(集体)名单

        一.最美造价人:

        1、阮  木  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林益红   浙江方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郑筱慧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4、何  颖   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陈飞玉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6、蒋永枚   浙江中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许爱珍   浙江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黄菲菲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黄贵青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吴 泉  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最美造价集体:

        1、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援疆项目组

        2、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务部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部

        3、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经营科

        4、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5、舟山市万事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

        7、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8、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翔实先锋团队

        10、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