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要求于2007年1月1日起陆续实施。为积极稳妥推动省属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

        新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协调,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执行。

        二、按照总体工作安排,积极稳妥地执行新会计准则

        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省属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将在2009年之前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省属企业所属上市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工作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下属有上市公司的省属企业应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以保持集团内部会计核算的统一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衔接。

        (三)其他省属企业原则上应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如确有困难的,经书面申请省国资委同意后,可推迟到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方案,拟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于2007年底前,其他企业应于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人员培训、户数清理、资产清查、制度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各项基础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事项的备案审核工作。

        三、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认真组织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各企业应当将学习和掌握新会计准则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认真、扎实地组织开展新会计准则的层层培训工作。学习了解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变化和应用要求,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探讨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二)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对下属企业(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要认真组织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三)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各省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对各类借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新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省属企业应当结合执行新会计准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和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尤其是要补充完善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切实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衔接工作

        各省属企业应当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各省属企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省国资委报备。

        (二)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省属企业应当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制定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对原会计准则有关科目按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改造调试,以便实现数据转换,方便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五、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范企业内部公允价值计量管理。

        (一)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要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核准。

        (二)科学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依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相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报表。

        (三)建立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对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认真记录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六、认真核实企业资产质量

        各省属企业应当在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和质量核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企业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判断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潜在增值能力,以及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状况,为出资人财务监管、经营考核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定期开展资产质量核实工作。各企业应当在开展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各项资产质量,客观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合理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难以对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其所属资产组为基础进行估计。资产组范围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未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

        (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各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各项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按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凡执行新会计准则前突击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转回合理性的,省国资委将在经营成果确认中予以扣除。

        七、规范建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制度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

        (一)合理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类别。各企业应当在认真清查、准确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和经营特点,合理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类别;对于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

        (二)科学确定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估值方法。在依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国资委将在经营成果确认中予以扣除。

        八、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

        各省属企业应当对提供给职工的各类形式的货币性报酬或非货币性福利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核实,按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况,特别是量化或提供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及辞退福利都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规范各项报酬的计提与发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

        九、按时上报执行新会计准则重要事项备案资料

        省国资委将建立执行新会计准则重要财务事项备案管理制度。拟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下述内容报省国资委备案。拟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下述内容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范围,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预计影响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等;

        (二)企业决策机构批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决议;

        (三)企业统一修订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

        十、按规定编报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

        各省属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指标解释口径编报《省属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见附件1、2)。经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见附件3)后,于执行新准则当年的4月30日之前报国资委审核认定,以确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期初数。

        各省属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中要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统一政策,督促与指导所属子企业全面贯彻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监管,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联系,电话:(0571)87059570,传真:(0571)87059589,电子邮箱:rclh66@163.com。

        附件:1、省属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

                     2、期初数申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参考格式)

                     3、期初数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