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千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X 建办标[2019]193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要求,现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 版)中的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
价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由 10%调整为 9%。

        二、使用 2018 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机械费不调整)。按一般计税法要求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价格(费)调整如
下:

        1. 各专业工程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 1.02。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
以调整系数 1.02。

        3. 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
数 1.02。

        三、综合考虑市场各种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中的其他
费率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3 月 27日